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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劳动事实而无法证明具体拖欠工资年限的情况下,推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年限最长为二年。理由是依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编制工资支付台帐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对于该工资支付台帐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二年内的工资支付台帐作为其是否支付工资及具体支付额的凭证,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推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年限最长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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