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是否重叠,是否顺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1月31日至2月2日)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3天假期重叠的,不应顺延。
二、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假安排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按发布的通知执行。否则,在政府发布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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