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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可以不发放。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款明确了“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前提是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经过了民主程序。未经民主程序的条款是否有效,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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