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劳资纠纷律师转载自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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