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对青年见习工作的部署安排,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苏人保才〔2019〕4号)文件要求,对《苏州工业园区就业见习补贴操作细则》见习对象、期限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就业见习对象
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高级工以上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校毕业生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16-25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调整就业见习期限
将就业见习期调整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起始时间可适当提前,见习期为3个月的最长可提前至离毕业时间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及以上的最长可提前至离毕业时间6个月。
三、关于就业见习待遇及补贴标准
见习待遇及补贴标准参照《苏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苏人保才〔2018〕2号)规定执行。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和带教老师带教补贴实行见习基地先行支付后政府补贴的原则。
四、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就业见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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