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依法、公正、高效处理争议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的意见,现就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等)。
2.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3.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赔偿金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所应承担的加付赔偿金。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二、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原则
(一)劳动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不予支持的,适用终局裁决。
(三)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四)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在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的方式予以区别,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三、裁决书的文书制作
(一)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裁决书编号。
终局裁决书编号: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1号(样式见附件1);
非终局裁决书编号: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2号(样式见附件2)。
(二)两份裁决书应对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分别说理,在裁决书的说理部分结束后另起一段,增加“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的表述内容,以阐明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分别裁决原则。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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