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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二、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4、上述刑事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撤销缓刑等刑罚执行变更类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
三、下列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1、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适宜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3、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4、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民事案件。
四、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条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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