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律师网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律师事务所的电话等方面的内容。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苏州律师网介绍,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该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一)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二民诉法中对于小额诉讼有哪些规定? 苏州律师网介绍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以上内容由苏州律师网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电话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