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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案件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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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应当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无需要回避的情形,鉴定事项不得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与技术条件。鉴定文书应当附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一致,且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并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
  3、鉴定报告形式要件完备,应当载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方法、鉴定(分析论证)过程、鉴定结论、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且有鉴定人的签名、盖章。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盖章;
  4、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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