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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由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由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由上述公安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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