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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来源:苏州免费法律咨询律师 作者:江苏律师
摘要:本文由苏州免费法律咨询律师转载自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
       本文由苏州免费法律咨询律师转载自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在理论上,企业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复工禁令而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则进行抗辩。但从保守和稳妥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免争议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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