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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摘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苏高法〔2017〕16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努力缓解案多人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苏高法〔2017〕16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全省各级法院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全局的视野、创新的思维和统筹的方法推进这项工作,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尽快落地见效。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依据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意义
    1.【重要意义】当前,案多人少矛盾已经成为制约审判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同时也是全省法院多年来想要解决但一直未能有效化解的司法难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这一问题对司法公正效率带来的制约与影响作用进一步显现。这迫切需要各级法院打破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坚持用改革思维和办法挖潜增效,从源头上、体制机制上寻求化解之策;迫切需要各级法院树立系统思维,着眼内外,统筹各方,综合施策,寻求突破。实践证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必由之路和有效之策。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更新理念,主动作为,勇于创新,推进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坚持运用法治功能与发挥政治优势相结合,既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多元化解、社会综治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司法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对内通过创新体制机制释放潜力,对外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坚持工作推进与司法改革相结合,将工作放在司法改革中谋划,通过统筹谋划审判团队建设、分案机制改革、业绩考核制度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措施,推进工作落地;坚持改革创新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机制创新与平台建设,另一方面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司法效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3.【目标任务】注重发挥司法在涉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通过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健全完善纠纷诉前分流、调解、协调机制与工作平台,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诉调对接、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争取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减少纠纷成讼,从源头上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通过改革分案机制、建立速裁程序、强化专业化审理、改进送达和庭审方式、简化审理程序、落实文书改革机制等,辅之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以随机分案向按类分案、均衡办案向专业办案、统一考核向分类考核的转变,构建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办案机制的分流调解速裁模式,畅通“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程序与机制通道,将工作成效体现在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司法资源科学配置、案多人少矛盾有效缓解以及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上。
    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套机制
    4.【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强化诉讼服务中心的纠纷化解分流功能,将诉前分流、诉前人民调解、律师调解、法院专职人员调解、诉调对接、案件分流、案件速裁等职能全部集中于诉讼服务中心,成立若干专业化工作团队,形成多元化解、繁简分流和简案快审集中办公、一体化操作的工作格局,切实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门诊部”作用。
    5.【建立速裁专门组织】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设置速裁团队,也可以成立专门的速裁机构,指定专门的审判人员办理速裁案件。
    各级法院可以为速裁团队选配办案效率高、能力强的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每一名法官至少配备一名书记员,确保简单案件快速审理。
    6.【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各级法院应当成立一定数量的专业化合议庭或审判团队,根据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和特长等,将其分别编入相应的专业化审判组织,实行类型案件专业化审理,保障裁判尺度统一,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家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金融、破产、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团队。
    7.【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发挥指导民调、纠纷分流、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等职能作用,真正将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当地。
    8.【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科学评估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数量,以案定员,合理分配员额法官,强化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速裁团队法官定期轮岗交流。
    9.【推进司法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和服务外包】剥离一线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事务性工作,在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执行部门设立辅助事务办理团队,由专门人员集中负责送达、保全、鉴定、评估等审判辅助性事务的办理和管理。
    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吸纳公证力量参与诉前纠纷分流、诉前调解、协助调查取证、协助送达和保全等工作。注重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机制,尽可能将诉讼材料扫描、12368案件信息查询等司法事务性工作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集中办理。
    10.【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司法效率】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通过诉讼风险智能评估、卷宗同步数字化、OCR自动识别和信息项智能回填、智能语音转写、类案自动推送、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等系统应用,辅助法官办案,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11.【完善考核机制】改进审判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建立分类明晰、权重科学的考核标准,区分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对办理简单案件与办理复杂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分别设定不同的考核重点,确定考核指标。对于调解速裁法官,全面、科学评价办案数量及权重、质量、效率和效果,强化评价结果在法官入额、法官遴选、职级晋升、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方面的运用,树立调解速裁人员想作为、能作为、善作为的良好激励导向。
    四、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2.【加强“一站一室”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工作站,切实克服“虚化”“空转”现象,强化实体化运作,通过发挥人民调解员、驻站律师诉讼指导、风险告知、程序引导、诉前调解、法律咨询等职能作用,有效实现矛盾纠纷充分过滤、合理分流、实质化解。
    13.【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诉讼服务中心配备法院专职调解员,由擅长调解的法官或法官助理担任。法院专职调解员可以单独调解案件,也可以会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诉外调解机构开展调解工作。
    14.【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诉前调解】积极吸纳退休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社区(村委会)干部等人员进驻诉讼服务中心开展诉前和诉中调解。探索通过购买服务、考评奖励等方式吸纳其他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个人担任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员。
    推广在乡镇、村(社区)设立审务工作站、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等做法,指派法官承担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等工作职责,积极会同具有较高威望、公道正派的退休干部、教师等乡贤社会力量,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5.【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加强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司法与网格化社会治理的衔接协调,建立全覆盖的诉调对接体系,促进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全面推广“无讼村居”创建经验,协调将民事案件起诉率、律师参与纠纷化解率、诉调对接覆盖率等相关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合格县(市)考评或社会治安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16.【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17.【完善诉调对接配套保障机制】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对于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应当及时受理,并按速裁程序依法审查处理。
    18.【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诉前调解不收取费用。诉前调解成功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9.【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积极争取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加快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实现公安机关、调解组织、鉴定机构、保险公司、人民法院等多信息共享,通过该平台行业调解及司法确认或诉讼调解、判决生效的案件,实现“一网办案、一键理赔”。
    积极探索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信息化平台,建造类案化解的“高速公路”。
    20.【诉讼风险智能评估】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上增加“诉讼风险智能评估”功能,引导当事人自主评估诉讼风险,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五、健全完善立案环节的案件分流机制
    21.【积极适用简单程序】对于可以或者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后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或者依职权适用相应程序。案件虽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但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可以适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未约定的,也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
    22.【建立繁简甄别分流机制】建立科学的简单与复杂案件分流规则,实行繁简案件集中分类处理。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案由类型、诉讼标的、诉讼主体身份、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等,自行确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标准和范围。
    对于在速裁范围内的案件,在立案后直接交由速裁团队办理;不宜速裁的案件,交由其他专业化审判团队办理。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对案件繁简智能识别、自动分流。
    分流后尚未进入审理程序时,速裁团队和审判业务部门法官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及时向立案人员提出,由立案人员决定是否将案件重新分配。
    按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系统自动标注“速裁”标记;案件审结的,书记员应当在卷宗封面中标注“速裁”标记;案件上诉的,二审法院原则上分配至速裁组织审理。
    23.【改进分案机制】对于纳入速裁范围的案件,通过分案系统直接在速裁团队的全体成员中进行随机分配;速裁团队有专业化分工的,可按分工随机分配。对于其他案件,按照审判团队的业务分工在其成员中进行随机分配,或将案件分配至审判团队负责人,由其根据审判团队的专业分工、法官业务特长、在办案件数量(权重)等因素进行“二次分配”。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实行指定分案,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办理。
    对于系列性案件、关联性案件、人数众多、诉求一致的群体性案件,实行集中分案,交由同一审判团队、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4.【案件程序转换机制】各级法院应当建立速裁案件与普通程序的流转对接机制,严格程序转换的审批标准,避免程序来回反复。
    25.【完善督促程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积极引导债权人优先选择适用督促程序。对于立案受理的其他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及时转入督促程序处理。
    六、建立健全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一)改进送达机制
    26.【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有效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
    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27.【落实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全面推进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立案时主动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的,对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应确认其送达地址并记入庭审笔录。
    28.【直接送达】除司法人员或辅助事务外包人员送达外,各级法院可以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基层组织或委派公证员、网格员、基层村组干部等外部力量开展送达工作,并可以适当支付送达费用。
    29.【电子送达】以适当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告知电子送达方式的媒介、文书接收方式、送达效力。当事人同意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对已经确认送达地址并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其中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债务人有明确电子送达地址的督促程序案件,应当充分使用电子支付令。
    省法院要加快推进“微法院”建设,开发微信沟通、送达功能,大力推进微信送达方式。
    30.【电话送达】对于移动通讯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作出书面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并存卷备查。
    采取电话送达的,应当核实接听方是否为当事人本人,不是当事人本人的,不得采取电话送达。
    31.【邮寄送达】探索与邮政机构共同建设法院专递管理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内网外网互联互通,在内网案件管理系统中研发邮寄送达需求在线提交、快递单信息自动生成及在线打印、送达情况在线查询等功能,提高邮寄送达工作质量和效率。
    32.【公告送达】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除应当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公告之外,各级法院可以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公告、在信息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二)改革审前程序
    33.【要素式审理的立案引导】积极推进要素式审判,在离婚纠纷、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基础上,全面梳理适宜要素式审理的案件类型,依法、规范制作格式化案件要素表,供当事人下载和书面填写。立案登记时,立案工作人员或受其指导的诉讼服务志愿者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
    34.【合理确定举证、答辩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当事人协商的上述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时间。
    (三)改革案件审理方式
    35.【简化庭前准备程序】开庭审理前,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或当庭以书面、播放视频等方式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36.【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37.【创新开庭方式】适用简单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被告人同意,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38.【改革庭审记录方式】推广庭审智能语音识别转化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法庭笔录内容,提升庭审效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轻刑快审等简单案件,经当事人、被告人及检察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39.【推进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其他案件,在归纳并引导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后,可以直接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审理离婚纠纷、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要素表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40.【探索刑事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以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41.【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基层法院可以在看守所或看守所附近设立刑事审判法庭,为公诉人和律师提供专门办案场所,减少案件流转在途时间,实现“轻刑快审”;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速裁办公场所,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实现类案集中公诉、集中审理,快速处理危险驾驶案件和轻微交通肇事案件。
    42.【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比照民事诉讼的相关做法,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43.【简单案件集中审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门诊式”庭审方式,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集中审理时,由书记员提前完成全部案件开庭审理前的程序性事项,并引导当事人轮候参加庭审。
    44.【实行示范诉讼、代表人诉讼方式】对于涉及同类诉讼的批量案件,选取一个或数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带动系列案件或群体性民事、行政案件批量高效解决。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努力实现高效办理。
    45.【简化二审审理程序】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5)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
    (四)改革案件裁判机制
    46.【压缩审理期限】采取速裁方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
    47.【简化调解书】简单案件的调解书正文可以只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和调解结果。
    48.【简化一审裁判文书】第一审简单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令状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只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表格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用表格列举的方法载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并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
    对于采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可以不写明起诉的事实。
    49.【简化二审裁判文书】第二审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正文可以只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案由、第一审法院、案号、诉讼请求和裁判主文;(2)简要上诉和答辩意见;
    (3)对当事人二审争议事实的认定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4)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50.【附条件不出具裁判文书】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51.【简易案件文书智能生成】加快开发简易案件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系统,对于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物业、金融借款等常见、多发类型的简易案件,由系统智能生成裁判文书,经过法官审核修改、电子签章,实现当庭宣判、当庭送达。
    52.【强化当庭宣判】基层法院办理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当庭认定案件事实,阐明裁判理由和依据,并记入庭审笔录。没有庭审笔录的,应当纳入庭审录音录像附卷备查。
    当事人均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案件当庭调解或简单案件当庭宣判的,一般应当庭送达调解书或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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