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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正确认定公证机构的责任份额:
一、公证机构已正确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28、29条规定的审查、核实义务的,公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公证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公证机构作出错误公证,公证机构存在审核过失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性质的赔偿责任。
三、公证机构在公证业务活动中与公证申请人恶意串通,作出错误公证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与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公证机构因自己的工作疏忽产生差错,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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