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小区物业管理律师咨询推荐阅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则为出售单位)未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对物业进行管理,对业主进行了服务的,业主也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认定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随时提出终止更新后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小区物业管理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