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出境旅游律师推荐阅读,文章来源于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之普法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二十八期)
对于预定出境游产品,如非受疫情影响且可以成行的旅游,若旅行者个人仍决定放弃出行,需按照合同中解除条款的约定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但若旅游地国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则旅游者个人与境内组团社、旅行地国的地接旅行社均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境内组团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个人,而对于旅行地国的地接旅行社则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中所确定的准据法来处理解除后的相关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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