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同居房产分割律师推荐阅读
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个人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另一方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
以上内容由苏州同居房产分割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
|
本文由苏州同居房产分割律师推荐阅读
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个人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另一方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
以上内容由苏州同居房产分割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
|
●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A座8楼
●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 温馨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免费咨询一次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