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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以评估报告超期为由主张拍卖无效?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采取法院委托拍卖的方式,评估报告超期的时间节点是法院作出委托拍卖行为的时间;采取法院自行拍卖的方式,评估报告超期的时间节点是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只要执行法院作出委托拍卖行为时或者发布拍卖公告时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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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法院委托拍卖的方式,评估报告超期的时间节点是法院作出委托拍卖行为的时间;采取法院自行拍卖的方式,评估报告超期的时间节点是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只要执行法院作出委托拍卖行为时或者发布拍卖公告时评估报告没有超期,如果每次拍卖都在法定的间隔60日内进行,那么该评估报告可以从第一次拍卖一直使用到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以及重新拍卖。如果拍卖间隔时间过长,拍卖标的物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应当重新评估。
  评估报告超期情况下的拍卖一般无效,但是为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虽然评估报告超期,不应一律认定拍卖无效:
  (一)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拍卖之前合意以超期的评估报告作为拍卖依据的,应当认定拍卖有效。
  (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拍卖之前虽没有合意以超期的评估报告作为拍卖依据,但是公开拍卖程序规范且拍卖价超过评估价,法院另行指定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时的市场行情对执行标的再行评估一次,如重新评估的价格未超过原拍卖价,也可以认定拍卖有效;如超过原拍卖价过大,则拍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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