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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主张对房屋享有租赁权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项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立案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所主张的租赁权依法成立且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应当负担租赁权进行变现;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所主张的租赁权依法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对房屋不负担租赁权予以变现。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异议审查结果不服提起异议之诉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诉讼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在异议审查及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原则上应当停止对房屋的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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