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相城区公司律师推荐阅读 文章来源:安徽省律师协会网站 原文标题:安徽省企业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法律操作指导第二部分公司治理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成本确有提高的,可以适当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但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2月底,安徽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要重点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药品犯罪、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犯罪。2020年2月2日,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发文,明确“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购销差价超过35%”,即构成哄抬物价行为。不建议企业在疫情期间随意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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