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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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