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知名刑事律师推荐阅读
行为人与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合谋,利用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以上内容由苏州知名刑事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是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
本文由苏州知名刑事律师推荐阅读
行为人与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合谋,利用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以上内容由苏州知名刑事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是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
●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A座8楼
●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 温馨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免费咨询一次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