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区律师观点:在累犯的认定实务中,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从刑满释放当日计算,并非从刑满释放日的次日起计算。《刑法》第六十五条虽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条文进行解读。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亦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从刑满释放当日计算,最高检为此还发文进行明确,最高检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苏州吴中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