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一审的被告人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之后,案件即进入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刑事上诉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的形式不开庭审理,也可以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进行审理,那么大家清楚什么样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吗,接下来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就以浙江省高院的提高刑事二审案件开庭率的规定为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提高刑事二审案件开庭率的规定(试行)
为了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优化审理方式,充分保障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且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开庭可以查清事实、补足证据的;
(二)原判采纳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且该证据影响被告人量刑的; (三)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确有必要进行庭审质证查明的。
第四条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在当地或全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且定性疑难的案件;
(二)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第五条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繁简分流,刑事二审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上诉人无明确上诉理由,仅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提出上诉的;
(二)上诉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仅以适用法律不当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 (三)上诉人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的; (四)上诉人提出上诉后,又要求撤回上诉的; (五)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 (六)原判采纳未经庭审质证且影响定罪的证据,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
第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读的浙江省高院提高刑事二审案件开庭率的规定,相信大家听完之后已经知道哪类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是应当开庭进行审理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向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