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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使用伪造、盗窃、买卖或者他人非法提供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
(二)采用调换车辆通行卡等方法减少实际通行计费里程;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
(四)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其他车辆交费优惠证明;(五)假冒绿色通道免费车辆;
(六)采用影响计重的方式,隐瞒车辆实际载重;
(七)采用其他手段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同时具有上述所列两项以上行为的,诈骗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使用伪造、盗窃、买卖或者他人非法提供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同时构成伪造、盗窃、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犯罪和诈骗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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