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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转单平帐”等方式或者其他变相的手段,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此类案件双方通常签订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等,有的还以办理公证等方式获得借款人信任,制造正常民间借贷表象。这些合同贷款额通常高于实际借款额,或者存在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条款。
二、制造“虚高债务”关键证据。签订借款合同之后,有的按照虚高的合同借款金额向被害人账户全额转账,有的利用掌握了被害人银行卡、U盾、密码等便利,直接转款到被害人账户,形成“银行流水与合同一致”的证据,再要求被害人立即取现,以现金方式交付所谓的保证金、手续费、介绍费或返还虚高部分。
三、制造单方违约陷阱。通过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或系统故障等方式导致借款人客观无法还款,造成违约假象,并要求“偿还”高额违约金、滞纳金和虚高借款。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垒高借款金额。
五、多种手段并用占有财物。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或尾随、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施压以获得财物,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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