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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上、下线非法交易烟草专卖品,交易双方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一致,且有证人证言、销售记录、银行资金往来账证、视听资料或者通讯资料等其他证据证实的,可以视为证据确实、充分。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其他活动可能的,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有效证明,该账户全部资金可认定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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