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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根据银行审贷分离的工作要求,认真审查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等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经审查,相关人员确实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调查审查义务,尽到相关职责的,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信贷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贷款资料中的关键事实已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也没有因此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即使基于业务需要等原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贷款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非关键事实提供一定帮助的,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发放贷款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虚构贷款资料中的关键事实提供帮助,致使银行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共谋伪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后并共同使用,依法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或者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或者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担保人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因提供担保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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