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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软暴力犯罪主要涉及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
“滋扰”包括但不限于泼油漆、泼脏水、泼粪便、堵塞锁孔、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信息、故意制造噪音、张贴侮辱或者恐怖标语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以及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纠缠”包括但不限于跟踪、尾随、拦截,在住宅、工作场所静坐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以及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哄闹、聚众造势”包括但不限于敲锣打鼓、多人起哄、拉横幅引起围观等方式制造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以及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
一、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当注意的事项
1、寻衅滋事次数的认定。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多次”指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不同行为的,应合并计算;对实施不同寻衅滋事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已处罚和未处罚的次数合并计算。
2、寻衅滋事共犯的认定。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主要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和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债务。国家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或行政许可中,如典当行业、金融贷款公司等,依法设定的利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民间纠纷转化为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对行为人的口头、书面教育和处罚。在认定该行为时,办案单位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教育的笔录、视音频资料或者证人证言,处罚决定文书、书面训诫材料、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
二、认定非法拘禁罪的注意事项
1、非法拘禁的次数和时间要求。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中的“多次”,是指三次及三次以上。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形:一是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有三次甚至更多次每次持续时间超过四小时;二是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虽然超过四小时的次数未达到三次,但历次非法拘禁的时间累积超过十二小时。
实践中存在的“同时拘禁多人、单人累计超过12小时”不应当视为“多次拘禁他人、累计超过12小时”。
2、非法拘禁的对象。“他人”既包括同一被拘禁对象,也包括不同被拘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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