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相城区财税律师推荐阅读,文章来源于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之普法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二十五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的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加重处罚;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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