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客运合同律师推荐阅读
在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作为承运人的出租车公司和乘客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乘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仅选择作为承运人的出租车公司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客运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作为承运人的出租车公司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乘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乘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乘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作为承运人的出租车公司向乘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作为承运人的出租车公司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以上内容由苏州客运合同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