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服务保障促进企业发展,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树立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充分体恤经济下行境况下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全面考量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在确保司法措施合法性、规范性的前提下,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出发,认真评估研判司法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秉持善意理念,讲求执法艺术,创新司法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问题,努力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切实减轻企业司法成本。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全面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拓展涉诉企业跨域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开庭、网上调解等智能化服务。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准许。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民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的,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符合支付令适用法定情形的,一律适用督促程序。严格执行发回重审程序法定适用标准,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级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的,要直接查清事实并作出裁判,不得发回重审。
三、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得认定为犯罪。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不得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对企业经营者涉嫌上述犯罪,但情节较轻的,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依法慎用羁押强制措施。落实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案件移送前公安、检察机关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得为方便审判而变更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建立企业运营事项代理律师会见沟通制度,为被羁押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条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赋予被羁押企业负责人会见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对企业紧急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保障企业经营可持续运转。
五、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以新类型担保方式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依法认定物权效力。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案件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高息谋利行为,一律不予保护。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断贷、压贷、抽贷行为,对于贷款规模较大、涉及银行债权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企业,积极协调债权人一致行动,帮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全力配合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贯彻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原则,妥善处理涉企产权案件,确保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健全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依法纠正。依法处置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涉案财产,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等界限,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清洁能源等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成果,以及制造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健全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妥善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依法规制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促使合同合法有效。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妥善审理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等行政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八、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功能。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严格规范管理人行为,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简单破产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压缩办理周期,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和破产清偿率。对暂时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鼓励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股权、部分留债、破产财产证券化等方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产能升级,帮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对采用债权转股权方式的,准确认定转股债权的清偿比例,依法保障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追偿权。
九、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坚持严格规范司法,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对受经济下行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综合运用债权转股权、分批分期履行、企业经营权抵债等方式,努力促成执行和解。
十、依法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不得将确无履行能力且无故意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情形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乱贴“老赖”标签;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所欠债务本金已经履行70%以上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及时将失信信息删除。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准确把握“限高”条件,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涉案企业负责人,确因经营必需进行消费活动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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