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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和索赔期间有何区别,具体以哪个为准?

来源:苏州园区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园区合同律师 推荐阅读 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的索赔期间作出约定,但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检验期间。 当事人同时约定检验期间和索赔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质量保证期间。索赔期间短于检验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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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的索赔期间作出约定,但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检验期间。
  当事人同时约定检验期间和索赔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质量保证期间。索赔期间短于检验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当事人同时约定质量保证期间和索赔期间的,索赔期间视为检验期间,但索赔期间长于质量保证期间的情形除外。索赔期间长于质量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的,视为没有约定。
  当事人同时约定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和索赔期间,索赔期间短于诉讼时效的,视为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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