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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情势变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在理论上,由于复工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企业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但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比较复杂,企业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等情势变更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提起仲裁或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曾专门通知要求确需适用情势变更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或立法部门未作出相应解释时,企业提起仲裁或诉讼,未必能取得必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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