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就是原告起诉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民事诉讼法还进一步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所对应的管辖法院也是不同的。因此,正确确定管辖法院有助于我们更为便捷的进行民事诉讼,那么在苏州发生的合同纠纷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下面就跟着苏州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合同纠纷的类型决定了管辖的法院,不同性质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不一致的。我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虽然规定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又分别就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具体规定,而第三十四条更是规定了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进一步表示,上述民诉法只是明确了合同纠纷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概念并未进行解释和细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合同履行地的判定标准,第二十一条又更为详细的规定了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看了苏州合同纠纷律师以上的介绍,大家应该已经清楚,合同纠纷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但是我们还要进一步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判定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希望今天的介绍能够给大家在进行诉讼时带来一些帮助。同时,苏州合同纠纷律师也欢迎大家来电来函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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