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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主张已经与承包人进行结算的,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未与承包人进行结算的,发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已付工程款数额,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施工人的施工量占总工程量的比重、已付款项涵盖的范围、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并根据查明的欠付工程款数额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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