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知名律师推荐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以上内容由苏州知名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
本文由苏州知名律师推荐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以上内容由苏州知名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
●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A座8楼
●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 温馨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免费咨询一次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