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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借用、维修、质押汽车发生事故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苏州园区交通事故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园区交通事故律师 推荐阅读 租赁、借用、维修、质押等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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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借用、维修、质押等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明知使用人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2)明知使用人存在饮酒、吸毒或患有禁止驾驶疾病的;
  (3)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违法飙车行为的;
  (4)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安全行为的。
  使用人下落不明或不能证明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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