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援助律师:属于小区业主法定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4、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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