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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允许其合法经营的凭证,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从上述规定看,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采取的是核准制,未经核准登记,任何人不得从事工商业经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以及《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中均明确“以委托、承包名义将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属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实质上是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明显违背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的规定不符,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合同应认定无效。
当事人以承包、租赁等形式订立合同,将资产交由他人经营,但并未约定转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如果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执照问题并无争议,且营业执照也未实际影响受让方的正常经营时,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法院应当依据公平、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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