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知名借贷纠纷律师推荐阅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但出借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除外;所借款项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出借人请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应予支持。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苏州知名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