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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出售和价格都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因素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且一方购买公房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实际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公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公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购买的房屋系不含福利性质的商品房,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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