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公司股权分割律师推荐阅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用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化为公司财产,离婚时不宜直接分割。
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若非公司股东一方不愿意承受出资成为股东的,则可对公司现有净资产进行评估,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相应的价款或财产。
以上内容由苏州公司股权分割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