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园区知名离婚案件律师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离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等方面的内容。
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应由审判程序解决,执行程序主要是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解决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审判程序已经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应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因此,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通过审判程序认定,不能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生效裁判仅载明夫妻一方个人为债务人的,执行阶段不宜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如果债务人配偶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系主张对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债务人配偶未参加诉讼,生效裁判确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以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因该异议与生效裁判直接关联,债务人配偶只能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债务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内容由苏州园区知名离婚案件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离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