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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哪些财产应当向法院进行申报?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知名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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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夫妻双方均应如实向法院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
  4、银行存款;
  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
  6、股权及其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8、投资型保险;
  9、知识产权的收益;
  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另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也应一并向法院申报:
  1、债权债务;
  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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