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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夫妻双方均应如实向法院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
4、银行存款;
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
6、股权及其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8、投资型保险;
9、知识产权的收益;
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另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也应一并向法院申报:
1、债权债务;
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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