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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仅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疫情导致暂时无法使用承租房屋为由解除合同,应考量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大小以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综合判断。
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对于承租房屋系短期用于特定活动或特定短期经营的,如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活动取消或无法再进行经营,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的,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应予支持。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成本过高的,对其显失公平的,依照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规定,承租人亦可以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但需要支付适当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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