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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拆迁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分别其情形予以处理。
1、关于装饰装修价值的损失。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其损失与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相关,可以剩余租期与全部租期的比例计算其装饰装修损失,但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2、关于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不能举证证明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3、关于可得利益。房屋被征收后会导致承租人商业机会丧失,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可得利益的,由于其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补偿范围,而该损失并不在征收补偿范围之内,故承租人无权主张可得利益。
4、关于补助奖励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补助和奖励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予以规定。因此,关于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助、奖励,由当地政府规定。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补助奖励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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