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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跨塘律师:江苏省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群租房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来源:苏州园区跨塘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苏州园区跨塘律师:江苏省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群租房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关于加强群租房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为加强群租房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依法维护住房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苏州园区跨塘律师:江苏省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群租房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关于加强群租房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为加强群租房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依法维护住房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应当作为群租房进行管理。
  二、群租房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住房,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对群租房安全负责,确保群租房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出租人要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安全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五、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住房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六、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群租房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无照经营。
  七、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防毒面具、安全绳、腰斧等逃生自救器材,积极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技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八、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二)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四)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五)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使用范围内履行安全责任,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七)承租的住房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九、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群租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公共走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存在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三)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或者停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居住房间等室内空间;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七)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电力安全管理规定用电,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电能;
  (二)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三)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四)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
  (五)危害电力线路设施;
  (六)未按要求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并定期测试;
  (七)电气线路敷设未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
  (八)其他危害用电、供电安全行为。
  十一、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五)盗用燃气;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八)在居住房间内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和未靠外墙的其他单独房间;
  (九)其他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行为。
  十二、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群租房安全隐患。鼓励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群租房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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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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