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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协议,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
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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