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区域内, 因商品住宅共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书面通知或书面确认,但相关业主不能及时统一意见,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应通知消防救援机构确认或者在收到消防救援机构书面通知书或者书面确认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业委会;业委会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启动申请(或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启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上报属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并同时对相关业主征求意见,属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牵头并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消防救援机构向业委会以联合发文的形式进行书面催告,督促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启动维修程序,限期(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请;申请人(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使用分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在限期内仍未申请的,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属地街道(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人职责。
第四条 属地街道(镇人民政府)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申请备案、组织实施及付款结算。
第五条 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区住房和建设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属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应严格遵守维修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非住宅之间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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