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苏州律师在线法律援助咨询网 法律顾问 知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电话地址推荐 在线24小时免费电话咨询 苏州律师法律服务网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平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律师
摘要:我们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自然人之间转让债权的现象,这种债权转让行为是基于民法的规定,法律上也是认可的。那么如果当事方之间转让的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那这种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呢?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有很多人通过苏州律师事务
    我们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自然人之间转让债权的现象,这种债权转让行为是基于民法的规定,法律上也是认可的。那么如果当事方之间转让的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那这种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呢?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有很多人通过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平台进行询问,今天我们就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个规定来进行解读。
    近年来,因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债权买受人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案件不断增多,并由此引发涉及司法公信和队伍建设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严格规范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相关案件的执行,切实杜绝执行队伍中与此相关的不廉洁观象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补充通知精神。今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2005]162号)。其中第三条明确作出规定,金融资产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执行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因此该条规定只能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涉及执行程序的不良债权的情形,不适用于其他主体。同时,如受让人再次转让该债权的,也不再适用该条规定精神。 
    二、非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外,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主体才能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主体。不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也不能作为执行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 受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当事人转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不予许可。 
    三、切实防止和避免涉及债权转让案件执行中出现不廉洁观象。针对因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案件申请执行问题,不少案件当事人反映执行不规范或队伍不廉洁等问题,甚至反映个别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执行或隐瞒财产线索与债权买受人相互串通、搞权钱交易、从中提成等等。尽管这些反映可能并非事实,但各级法院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高度警惕,在工作措施和制度上认真加以防范,切实防止执行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同时,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抓住典型、决不姑息迁就。 
    以上就是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平台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能否转让所进行的解答,各位网友只要通够耐心看完本文的介绍,其实就能获到所需要的答案了。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平台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免费咨询

更多>>

●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A座8楼

●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 温馨提示:提前预约可获30分钟的免费咨询一次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_收费标准知名推荐

最新发布

咨询电话 13812605387    咨询QQ 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5061630号-1   © 2015-2021 lawee.net苏州律师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